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初19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孙成龙与吉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龙,吉贵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9688号原告:孙成龙,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爱祥,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贵芳,女,1963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孙成龙诉被告吉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吉贵芳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卫文审 判 员  曹书瑜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熹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