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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与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溪西供电大楼。法定代表人:江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赤溪街道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冯卫民,总经理。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5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兰溪市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已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兰溪市雯华纺织有限公司至今尚欠电费人民币126685.33元及违约金(按判决书规定计算)、诉讼费3609元、执行费18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1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