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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宋龙果与高兴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龙果,高兴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6621号原告:宋龙果(又名宋龙国),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高兴存,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宋龙果与被告高兴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龙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兴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龙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共计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原告为被告承揽的位于日照学苑路与博文路交汇处国大集团日照科教服务中心楼房后期基础工程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人工费每天支付一次。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原告人工费7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案经送达,被告高兴存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5至2014年3月期间,原告为被告承揽的位于日照学苑路与博文路交汇处国大集团日照科教服务中心楼房后期基础工程提供劳务,双方约定人工费每天支付一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人工费。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宋龙国人工费7000元¥柒千元整高兴存2014年5月1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按时支付原告人工费。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尚欠原告人工费7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当按欠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人工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兴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宋龙果劳务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高兴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绪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