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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2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波与武义县德佳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波,武义县德佳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2817号之一原告:徐波,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王子林,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县德佳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城荷花路15号(浙江武义亚鑫纺织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周贤芳。原告徐波与被告武义县德佳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0月24日,原告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51元,合计339元,由原告徐波负担。审 判 员 王晓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彬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