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5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1306号李秋月申请执行黎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有财产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秋月,黎祖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李秋月,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委托代理人万银松,贵州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黎祖伦,男,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木老坪乡。李秋月与黎祖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黎祖伦差欠原告李秋月借款本金五十万元及相应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黎祖伦自愿于2017年6月6日前清偿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0元被告黎祖伦自愿承担,并于2017年6月6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在扣划被执行人黎祖伦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2965.26元用于清偿部分案件受理费后,其余款项按和解协议书的约定履行,暂不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黎祖伦名下位于瓮安县雍阳镇花竹社区花竹园南街的房产、以及已冻结的黎祖伦在贵州省瓮安县兴成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同意在未履行完毕前不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股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撤销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再重新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协商自愿达成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应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会审判员 奚 艳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业培(已生效,承办人杨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