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8执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城县鲁权屯镇国峰空调设备厂、暴立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鲁权屯镇国峰空调设备厂,暴立禄,高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474号申请人武城县鲁权屯镇国峰空调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金光大道北首。经营者张利伟。被申请人暴立禄,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高秀红,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周会会,女,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甲马营镇甲马营村073号。本院审理申请人武城县鲁权屯镇国峰空调设备厂与被申请人暴立禄、高秀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暴立禄、高秀红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房屋和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暴立禄、高秀红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会会名下位于武城县盛景园6号楼2单元9层902室房屋一套,不准过户、抵押;三、冻结申请人张利伟银行存款2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武城县鲁权屯镇国峰空调设备厂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