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4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守全与李银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全,李银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4民初3106号原告:刘守全,男,汉族,1958年6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玉升,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银刚,男,汉族,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宜城市。原告刘守全与被告李银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守全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并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守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全撤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原告刘守全负担。审判员 何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