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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简崇兴与葛胜进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崇兴,葛胜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简崇兴,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葛胜进,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简崇兴与葛胜进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葛胜进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