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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军与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5民初467号原告:张军,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被告:钟敏,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崇义县。原告张军与被告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敏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钟敏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月息2分);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钟敏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生意周转于2016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口头协议每月向原告支付400元利息,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钟敏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钟敏因生意周转于2016年6月1日向张军借款20000元。同日,钟敏向张军出具借条,载明:“因生意周转2016年6月1日(借款人)钟敏今借到(出借人)张军人民币(大写)借款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共7个月,全部本金加利息于2016年12月30日还清。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需征得出借人同意,否则视为无效。违约责任: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同时出借人有权私自出售与借款人有关的任意资产或股份用于追回借款,需要通过上诉法院解决的,借款人承担额外产生的一切费用。借款人(签字):钟敏;身份证号码:。”借款到期后,钟敏未按约定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钟敏向张军借款,应当按约定及时还款。张军要求钟敏偿还借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张军要求钟敏支付借款利息,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仅支持钟敏按照借条约定向张军支付逾期违约金2000元(20000元×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军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元,合计应付2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钟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宇振人民陪审员  黄建群人民陪审员  袁首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