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俊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斌,王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斌,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被执行人王鑫磊,男,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王俊斌与���执行人王鑫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9民初84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鑫磊偿还王俊斌货款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王鑫磊未完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王俊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鑫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鑫磊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3.经与被执行人谈话,其承诺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直至付清为止。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承诺分期履行,但履行周期较长,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京0119民初84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