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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淮南宏路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淮南宏路商贸有限公司,曹双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煤化工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0085241566W(1-1)。负责人:朱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淮南宏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祁集村街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340400325429024B。法定代表人:曹双信,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双信,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与淮南宏路商贸有限公司、曹双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7)皖0406民初417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南宏路商贸有限公司、曹双信支付139141.00元。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淮南宏路商贸有限公司、曹双信送达了(2017)皖0406执523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曹双信坐落于潘集区祁集乡祁集村房产一套,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淮南宏路商贸有限公司、曹双信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南京扬子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分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传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