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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龙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325号之一被执行人:高龙锋,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打工,住山西省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龙锋名下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355.94元(已扣划),且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亚明审判员  任小兵审判员  马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