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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新水与陈文进、陈景润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水,陈文进,陈景润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3048号原告:王新水,男,198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文进,男,196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陈景润,男,198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王新水与被告陈文进、陈景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新水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新水负担。审判员  谢礼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