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姚水菊与张耀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水菊,张耀明,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441号原告姚水菊,女,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宣恩县,被告张耀明,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宣恩县,被告杨辉,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务农,住宣恩县,原告姚水菊诉被告张耀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姚水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水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滕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