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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衡阳柏阳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柏阳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823号原告衡阳柏阳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中建国际大厦18017室。法定代表人:张自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某。原告衡阳柏阳电子通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衡阳柏阳电子通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衡阳柏阳电子通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晨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谕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