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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公司与霍淑英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霍淑英,刘洪武,尹洪志,李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被执行人霍淑英,女,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昌五镇。被执行人刘洪武,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尹洪志,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李振军,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申请执行霍淑英、刘洪武、尹洪志、李振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6)黑1282民初字第319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东支行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淑英、刘洪武、尹洪志、李振军应支付申请人51368.81元。现因被执行人霍淑英、刘洪武、尹���志、李振军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字第2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