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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赵卫国、姜红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赵卫国,姜红云,秦仁信,张金香,郝际坤,张启珍,昌乐县雅特乐器有限公司,昌乐百灵乐器有限公司,赵建波,刘英,王玉才,张清香,秦晓滨,卢利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378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马涛,行长。被申请人:赵卫国。被申请人:姜红云。被申请人:秦仁信。被申请人:张金香。被申请人:郝际坤。被申请人:张启珍。被申请人:昌乐县雅特乐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昌乐百灵乐器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建波。被申请人:刘英。被申请人:王玉才。被申请人:张清香。被申请人:秦晓滨。被申请人:卢利利。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赵卫国、姜红云、秦仁信、张金香、郝际坤、张启珍、昌乐县雅特乐器有限公司昌乐百灵乐器有限公司、赵建波、刘英、王玉才、张清香、秦晓滨、卢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卫国、姜红云、秦仁信、张金香、郝际坤、张启珍、昌乐县雅特乐器有限公司昌乐百灵乐器有限公司、赵建波、刘英、王玉才、张清香、秦晓滨、卢利利银行存款300784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7848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商文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