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83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瑞嘉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瑞嘉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华科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83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嘉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兴社区大二村688号厂房A1栋2楼3号,组织机构代码32655225-1。法定代表人聂金群。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光明高新区西片区)第2层,组织机构代码053992680。法定代表人熊定国。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嘉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科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3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人民币230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琼人民陪审员 吴汉明人民陪审员 黄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炳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