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侧与经五路之间,组织机构代码76277646-2。法定代表人:庄连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理人:陶国平,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陈官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60966000。法定代表人:徐淑强,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安徽蓝德正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81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九恒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00万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