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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9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新华、李朗、李漫、周凤英、李国强与被上诉人沈阳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新华,李朗,李漫,周凤英,李国强,沈阳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9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华,女,汉族,1949年11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赵新华儿子),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朗,女,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李朗哥哥),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漫,女,汉族,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李漫哥哥),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英,女,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周凤英丈夫),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强,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149号。法定代表人:陈长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连伟,新民市新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新华、李朗、李漫、周凤英、李国强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鑫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7)辽018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房屋已经被原审法院查封,原审法院没有对协议约定的房屋仔细审查状况,也没有要求晨鑫公司提交相关证据不当。重审时,应查清房屋真实状态,予以正确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7)辽018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民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新华、李朗、李漫、周凤英、李国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相 蒙审判员  陈 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桐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