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顺义与被执行人刘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顺义,刘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赵顺义。被执行人刘隽。申请执行人赵顺义与被执行人刘隽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照本院(2017)辽0203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大连市西岗区金海西园38号8单元6层1号房屋归被执行人所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辽B340**雅阁牌小型轿车归申请人所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补偿款4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隽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