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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建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676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丽琴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吴建国出生日期1983年9月25日民族汉族性别男住址莆田市荔城区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7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7年10月16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7]671号指控事实2017年9月29日零时45分许,被告人吴建国酒后驾驶闽B×××××小轿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荔园路与胜利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吴建国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7.64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吴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