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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1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朱学红与卢英鹏、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学红,卢英鹏,王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192号之二原告:朱学红,男,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琼俐,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英鹏,男,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王红军,女,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刚,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学红诉被告卢英鹏、王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学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学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37元,减半收取计759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0968.5元,由原告朱学红负担。审 判 长  李建莉人民陪审员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宁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