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赵宝霞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霞,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608号申请执行人赵宝霞,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贾冬兰,女,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畦晋。申请执行人赵宝霞与被执行人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68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宝霞于2017年7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给付案款9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900元及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宝霞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684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赵宝霞发现被执行人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贾冬兰,北京艺苑乐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欠案款九万四千元及利息、诉讼费二千九百元及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