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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徐仕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徐仕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本市中山北路212-1号。代表人:王雄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仕浩,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经常居住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徐仕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信用卡透支本金21403.67元、逾期利息2892.34元、滞纳金6490.47元,以上共计30786.48元;2、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工商银行盐城分行账户余额13332.82元,本院已委托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但该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多轮冻结,无法扣划;3、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除了发现多轮冻结的银行卡不能处置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西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