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2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时平、王镜然与周令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时平,王镜然,周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2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时平,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王镜然,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周令,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徐时平、王镜然与被执行人周令其他案由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周令应返还申请人车牌号为渝XXXX**的马自达牌小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40元。经本院查找未能发现执行标的物,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标的物车辆的具体下落,本院将被执行人也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对其采取临空措施等,但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9执21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杨邦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丽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