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3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虹锦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区虹桥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虹锦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虹桥工业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3967号原告:上海虹锦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单关新,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闵行区虹桥工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跃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虹锦旅馆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闵行区虹桥工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虹锦旅馆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虹锦旅馆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顾丹蓓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