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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铭锐食品加工厂与重庆元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铭锐食品加工厂,重庆元派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铭锐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太和村7社,组织机构代码06288037-3。投资人:徐建梅。被执行人:重庆元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1栋2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678693234X。法定代表人:何安平。本院在执行重庆铭锐食品加工厂与重庆元派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渝0104民初12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元派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铭锐食品加工厂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2017年6月20日,重庆铭锐食品加工厂与重庆元派食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双方当事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和解,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4执13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