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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鸿银故意伤害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251号王鸿银:你因诉蔡志余故意伤害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刑初488号刑事裁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刑终548号刑事裁定,以蔡志余犯故意伤害罪,而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你的自诉是错误的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三)项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自诉案件缺乏罪证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你因自诉时未能提供蔡志余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故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一、二审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