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9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建生与古亦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生,古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9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建生,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古亦锋,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建生与被执行人古亦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执行人应退还投资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该款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向辖区内国土、房产、车辆、工商、银行等部门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62284814647765810、523100460056639的银行账号存款(期限至2018年6月20日止),并扣划上述银行存款1083.31元,本院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1033.31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执行得款1033.31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39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朝辉执行员 黎瑞平执行员 袁 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锐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