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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波与被告张志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波,张志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2096号原告:朱凤波,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张志付,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波与被告张志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凤波与被告张志付之间已经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凤波负担。审判员  王凌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嫣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