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3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凤波与被告张志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波,张志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3民初2096号原告:朱凤波,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张志付,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凤波与被告张志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凤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凤波与被告张志付之间已经自行协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凤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凤波负担。审判员 王凌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嫣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