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朱俊园非法侵入住宅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俊园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518号原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俊园,男,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捕前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淮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俊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豫1626刑初55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俊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7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朱俊园带人闯入淮阳县葛店乡王集行政村陈秦庄村陈某3家,先辱骂其家人,继而与陈某3、陈某4发生厮打,被告人朱俊园将陈某3、陈某4打伤。经鉴定陈某3、陈某4的伤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朱俊园的供述,有被害人陈某3、陈某4的陈述,证人林文兰、凡峰芝、陈某1、陈某2、徐某、杨某、李某等人的证言,淮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淮)公(刑)鉴(伤检)字[2017]268号鉴定书、(淮)公(刑)鉴(伤检)字[2017]267号鉴定书、四通镇派出所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淮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俊园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人朱俊园上诉称:其是在被害人家某打开的情况下正常进入院内,是为了维权,不存在拒不退出的情形,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俊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朱俊园提出“其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正常进入他人住宅,也不存在拒不退出的情形,其行为不应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理由,经查,被害人陈某3与陈振兴之间的矛盾已经公安部门调解处理,被告人朱俊园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带人闯入陈某3家,先辱骂其家人,继而与陈某3、陈某4发生厮打,造成陈某3、陈某4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朱俊园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理由,经查,一审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合理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中根代理审判员 闫华伟代理审判员 魏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清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