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维明与邢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明,邢淑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76号原告孔维明,男,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被告邢淑芝,女,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昌盛乡群众村郑家屯。孔维明与邢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孔维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维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维明负担。审判员 韩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