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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维明与邢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明,邢淑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476号原告孔维明,男,1958年8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青冈县昌盛乡幸福村。被告邢淑芝,女,出生日期不祥,汉族,农民,住青冈县昌盛乡群众村郑家屯。孔维明与邢淑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孔维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维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维明负担。审判员  韩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