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8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晏哲青与于贵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哲青,于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保391号申请人:晏哲青。被申请人:于贵。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晏哲青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财产保全为由申请撤销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晏哲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8执保3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