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文军申请执行吕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吕梁,赵燕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4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吕梁,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燕蓉,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吕梁、赵燕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8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梁在中国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吕梁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