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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6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永刚与刘三平甘肃欧阳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刚,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三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6604号原告:陈永刚,男,生于1969年10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8994XD。法定代表人:欧阳潮。被告:刘三平,男,生于1984年8月11日,汉族,住甘肃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刚与被告甘肃欧阳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陈永刚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