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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与张发祥、欧再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张发祥,欧再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住所地三穗县八弓镇东门南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宗城,该行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张发祥,男,汉族,1963年8月25日出生,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欧再金,男,苗族,1955年5月13日出生,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发祥、欧再金���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24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发祥、欧再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执行人欧再金之女欧艳自愿代偿上述还款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624执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