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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慎民诉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878号原告:杨某,男,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辽宁雅饰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慎民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杨慎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杨某某。审 判 长  刘代生人民陪审员  毕克玉人民陪审员  孔舒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