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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石雪英、符志雄、深圳市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石雪英,符志雄,深圳市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9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吴南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雪英,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广东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符志雄,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审被告:深圳市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陈玲。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雪英、原审被告符志雄、深圳市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快递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石雪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符志雄、深圳快递汽车公司、保险公司连带赔偿石雪英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35699.93元;2.诉讼费用由符志雄、深圳快递汽车公司、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石雪英赔偿126192.92元;二、驳回石雪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元(石雪英已预交),由石雪英负担100元,保险公司负担1407元。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不服金额为4994.8元;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石雪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错误。本案中,石雪英2017年3月28日金额为158元的门诊发票与2017年4月8日金额为4023元的住院医疗发票为治疗左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阻塞所花费的,与本次事故外伤无关。保险公司一审时请求法院剔除相关医疗费及第二次住院11天的伙食费,一审法院未予采纳,是不合理的。由于石雪英医疗费已超过交强险,故保险公司不服金额为(158+4023+1100)×80%=4224.8元。二、一审判决护理费错误。石雪英第二次住院为治疗左下肢深静脉血栓,与本次事故外伤无关,应剔除第二次住院的护理费(11天×70元=770元),因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保险公司不服金额为770元。被上诉人石雪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审被告符志雄、深圳快递汽车公司在二审期间未作答辩。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作如下审查:保险公司上诉认为石雪英第二次住院治疗与本次事故无关,故应剔除相关门诊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经审查,石雪英在事故中受伤,事发当天住院进行治疗(即第一次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胫骨骨折、左侧足跟部挫裂伤,由此可见,本次事故造成石雪英左下肢受伤。而该次治疗出院时,医嘱注明“不适随诊”,即石雪英的受伤部位如有不适,是需要到医院诊治的。对于第二次住院,根据案涉病历资料可知,石雪英是因为“突发性左下肢疼痛、酸胀”而入院的,住院后医院也进行了对症治疗,因此,综合分析石雪英的受伤情况、前后两次的住院治疗情况、医嘱等,本院认为,第二次住院治疗与案涉事故受伤存在关联性,由此产生的门诊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等属于本案的赔偿范畴,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赔偿。一审法院对上述费用的认定及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保险公司主张其不应赔偿,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审 判 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燕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