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高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被执行人:王某,男。高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甘1227民初56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某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万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3000元,就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之前给付剩余执行款1.7万元。申请执行人遂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227民初56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鸿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