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11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732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健,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2017年5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公安局山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6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史清文,系焦作市山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东平、刘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健及其指定辩护人史清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健在焦作市山阳区老体育馆南门正大门对面东台阶处,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台阶上的双肩包盗走,内有一部玫瑰金乐视2手机,身份证及9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玫瑰金乐视2手机价值656元。2、2017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健在焦作市山阳区老体育馆室外篮球场靠东边的南半场篮球架下,将被害人王某放在篮球架底下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OPPOR9S手机价值2410元。3、2017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健在焦作市山阳区老体育馆室外篮球场从东边数第二个北半场篮球架下,将被害人孙某放在篮球架底座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2150元。被告人李健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健犯盗窃罪无异议,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2日18时许,被告人李健在焦作市山阳区老体育馆南门正大门对面东台阶处,将被害人刘某放在台阶上的双肩包盗走,内有一部玫瑰金乐视2手机,身份证及9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的玫瑰金乐视2手机价值656元。2、2017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李健在焦作市山阳区老体育馆室外篮球场靠东边的南半场篮球架下,将被害人王某放在篮球架底下的一部OPPOR9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OPPOR9S手机价值2410元。现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2017年5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李健在焦作市山阳区老体育馆室外篮球场从东边数第二个北半场篮球架下,将被害人孙某放在篮球架底座的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2150元。被盗手机当场被追回。综上,被告人李健实施盗窃三起,盗窃总金额为52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王某、孙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姚某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调查报告、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随身物品清单、(焦)公刀认字【2017】第001号管制刀具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被告人李健的供述与辩解,焦作市山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山价认[2017]045、05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李健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健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健吸毒并被强戒,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现退回大部分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健退赔被害人刘曼经济损失7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继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