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正德与被告陈海容、陈海林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德,陈海容,陈海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3133号原告:陈正德,男,1938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冯裕东,四川天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容,女,1967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陈海林,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德诉被告陈海容、陈海林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德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正德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正德负担。审判员 曾德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邱念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