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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学平与蔡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平,蔡连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939号原告:王学平,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蔡连平,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学平诉被告蔡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学平于2017年10月17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学平以欲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学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