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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1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苗连军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2405号申请人: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宝雅路5号二栋3楼右办公间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534902。法定代表人:施文远。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佛山市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社区涌口工业区兴业路1号9楼9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P2PK6F。法定代表人:苗连军。被申请人:苗连军,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原告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叶丽虹、苗连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000000元范围对被申请人佛山市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苗连军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原告银行账户内20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申请人舒达家居用品(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布吉支行,账号为41×××61内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纽乐芙家具有限公司、苗连军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应东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