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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洪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3311号原告:广元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法定代表人:陈芬理,系广元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洪柏,男,生于1962年,汉族,户籍地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洪柏不是巴中市巴州区蓝湾国际A区房屋业主,故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由广元市旭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光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