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7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7503号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东城路20号一楼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845816534。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刘锋,该公司员工。被告:史光明,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锦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桃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