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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熊胡惠申请冯雪梅、陈荣华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胡惠,冯雪梅,陈荣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598号申请人熊胡惠,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冯雪梅,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荣华,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张勇为与被申请人冯雪梅、陈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冯雪梅、陈荣华的财产予以保全,并由申请人自愿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雪梅、陈荣华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