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12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星磊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磊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403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星磊,男,1989年9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农民,住临沂市河东区。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星磊犯行贿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春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星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至2017年2月份,被告人张星磊在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工作人员季某(另案处理)现金33500余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星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星磊认罪,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至2017年2月份,被告人张星磊在违规办理车驾管业务的过程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季某(另案处理)现金335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星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季某、刘某的证言,书证立案决定书、发案破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微信转账记录、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2015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张星磊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星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星磊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星磊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鲁殿印人民陪审员  邵珠信人民陪审员  孙钦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