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11民初7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7701张启宽与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高云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宽,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高云彬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7701号原告:张启宽,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告: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13-711。法定代表人:朱忆武。被告:高云彬,男,1968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宽与被告无锡忆宁绿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高云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启宽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启宽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宽撤回起诉。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2元,由原告张启宽负担。审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蒋玲玲人民陪审员  刘登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