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8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学锋、徐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学锋,徐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888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1号华菲大厦14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2601486267。法定代表人:李刚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婉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宋学锋,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徐洋,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学锋、徐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宋学锋、徐洋已缴清所欠费用,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希华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齐国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尤丽端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